消防

社会福利救助综合类建筑消防设计

图·文 太集春申© ︱ [https://wezon.net/?p=1598]

【摘要】结合深圳市社会福利救助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具体特点,救助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介绍了社会福利综合类建筑消防设计的方法,规范适用与参考,以及采取的消防加强措施。

【关键词】社会福利建筑,消防设计,方法,加强措施

1.项目概况

经过40多年的发展,深圳市逐步建成较为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社会福利设施仍有着较大改善空间。为缓解社会福利设施短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需要,提升社会福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将市、区级六个民政福利项目,合并为“深圳市社会福利救助综合服务中心”一个项目,按照“一块宗地,一体设计,分别使用,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建设。
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龙岗大道以东,长山路尽端。规划总建筑面积:21万m2,地上17万m2,地下4万m2。项目概况及消防设计特点见下表1。

附表1 建筑特征与消防设计概况表

本项目的救助服务对象,主要是精神障碍、智障、(重度)残疾人员,以及流浪乞讨和未成年保护对象,残障者比例约65%。其中,市托养康复中心的救助对象还包括重度卧床的残疾人。
本项目除管理服务人员以及特校的师生以外,其他救助对象的日常生活起居,限制在各自单体建筑内,除非有护理人员陪同,不得独自外出活动。

2. 消防设计难点

本项目是民政托底为各类救助对象专门建造的社会保障建筑,消防设计难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建设内容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五)款,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六家使用单位分属六种不同类型的建筑,且集中在一个场内组合建设,在国内没有先例。
(2)缺少相关的设计依据。市救助安置院,市社会福利院,市托养康复中心,区救助管理站等4个子项国家和地方无对应建筑类型的设计规范、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无对应的建筑类别,消防设计时建筑定性与设计标准的不确定性。
(3)区特殊教育学校的平面布置。建筑设计限于现场条件,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设置在高层建筑内,低年级培智生宿舍设置在六层,消防设计需要采取加强措施。

3. 消防设计采取的工作方法

3.1总平面消防设计
(1)周边道路环通,缓坡连接,满足消防车车辆正常通行需求。
(2)沿建筑周边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消防车道,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沿建筑长边设置消防登高场地。
(3)根据救助对象紧急情况下的救援需要,消防设计有效利用消防救援电梯和疏散电梯和避难间,并靠近消防登高面设置。
3.2各单体建筑消防设计(以长山医院为例)
(1)规范依据:
有对应规范标准的,严格对照执行。没有对应的规范标准的,根据救助对象特点和日常使用功能,分析日常生活起居的行为与活动方式,对比相似类型建筑,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最高标准,结合既往类似项目案例进行设计。
执行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2014
参考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949-2014
(2)根据救助对象的人员配置标准,计算确定总的疏散计算人数。
根据《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服务对象与工作人员人数之比为 1:1.4。本建筑服务救助对象为300人,工作人员为420人。再按照分配到相应楼层的各类人数,分别进行消防设计与计算。

△附图1 平面疏散分析与复核

附表2 楼层平面功能与服务对象分析与复核

附表3 楼层疏散方式与途径分析与复核

4.消防设计采取的特殊措施

(1)市社会救助安置院、市社会福利院、市托养康复中心、区特殊教育学校,疏散距离按照高层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的疏散距离控制,缩短疏散时间及距离。
(2)区救助管理站,疏散距离按照高层医疗建筑的其他部分控制,缩短疏散时间及距离。
(3)区救助管理站,属于二类高层建筑,建筑的耐火极限提高到一级。
(4)门禁系统,紧急情况下所有门禁系统自动释放,保证人员疏散。
(5)视频监控,利用视频监控系统辅助指导控制室人员决策和分析。
(6)应急疏散照明照度,水平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低于10lx,楼梯间及前室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低于10lx。相比于常规的水平疏散照明3lx,有所加强,保证消防应急疏散的安全性,有利于疏散。
(7)疏散指示,垂直于视线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间距均控制在10米以内,比规范要求的20m距离标准有所加强。
(8)声光电报警,将广播系统强制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配以声光报警,快速提示人员疏散及火情。
(9)应急响应,预留接入城市应急响应指挥系统的接口。
(10)对托养康复中心,考虑精神障碍患者及日常使用情况,在病房设备带内设置暗藏式插座,并由装饰专业明确采用带锁盖板。其他单体建筑未设置病床设备带,房间内设置2.4m高位插座,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用房内,每个生活用房设置2个2.4m高位插座,统一在护士站集中控制插座电源,正常情况下不通电,需要时短暂通电。
(11)对各个单体建筑的使用单位,定期组织消防疏散演练与培训,掌握紧急情况下的逃生知识与辅助救助对象疏散的技能,熟悉消防电梯辅助疏散的使用,以最大程度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高效、有序。
(12)救助对象使用房间,杜绝使用手机、剃须刀、电风扇、电吹风等充电接插电类别的电子电器,杜绝使用明火情况,无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火源。
(13)各单体建筑的内装修材料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执行,内墙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提高到A级,防止火灾扩散,争取疏散时间。
(14)墙面无软包,室内阳角采用圆角或倒角处理。
(15)本项目所有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均为B1,t1,d1级及以上。消防电梯配电电缆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耐火时间不少于3.0h。从而减少火灾危险性,保证供电可靠性。
(16)针对托养康复中心的重度卧床对象,设置了天轨系统,有利于辅助疏散与救援。
(17)增设并加大避难间。对于市社会救助安置院、市社会福利院、市托养康复中心、区特殊教育学校,均增设避难间供各类救助对象在发生火灾时进行暂时避难。且避难间面积远大于防火规范规定的面积标准,避难间贴邻消防登高面设置,便于应急救援。
(18)增加消防电梯配置与数量并用于辅助疏散。本项目各建筑单体,除污梯、餐梯、医护梯等个别专用电梯外,其他电梯按照消防电梯设计。各单体建筑消防电梯中,除设置专供消防员使用的消防电梯外,其他消防电梯可以用于辅助疏散逃生。
(19)利用部分屋顶露台和建筑之间的连廊作为辅助救援空间与途径。福利院、员工宿舍间,以及安置院、员工宿舍与长山医院间,在适当楼层设置空中连廊,并利用屋顶露台建立联系,方便紧急情况下向相邻建筑的疏散逃生。
(20)区特殊教育学校首层设置微型消防站,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设置外线电话。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防控工作。通过这一加强措施,提高特校,乃至整个园区的消防防控能力。
(21)对特校高层建筑内的宿舍楼层,增加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以提高疏散的安全性。
(22)区特殊教育学校优化平面功能布局与流线设计,教职员工(老师,护理员)的宿舍,在本建筑右侧员工宿舍的一、二层,可通过地面、连廊与本建筑的一二层直接连通,方便在紧急情况下参与辅助救援。利用部分屋顶露台和建筑之间的连廊作为辅助救援空间与途径。
5.结语
社会福利综合类建筑,由于救助服务对象日常起居及行为活动的特殊性,再集中到一个场地组合建造,功能复合,疏散方式与流线复杂。国家标准与规范对此类型建筑尚未完全覆盖,消防设计时需要做针对性研究,征询地方主管部门以及专家意见,以实现便捷高效的安全疏散目标。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三版) 第6分册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3]《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2014
[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5]《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949-2014
[6]《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JGJ76-2019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8]《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原载于《建筑实践》2024年第4期

公消【2016】113号文“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文 ︱ 太集春申 ©  转载请保留原文链接 [https://wezon.net/?p=1492]

当前,全国各地,超大城市综合体(或者称商业综合体)的建设热情空前高涨,贪大求全,盲目攀比的情况比较严重,开发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前期调研与策划不够,重规模体量,轻特色与合理定位,尤其对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消防设计与安全措施重视不够,过度利用规范或钻规范的空子,建设与运营工作存在较大隐患。

2016年4月25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布了公消【2016】113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该文尚在内部传达,官网上尚未发布。太集春申综合收集到的资料,并与刚刚从某消防支队拿到的书面文件进行了比对,分享给大家,并对该指导意见进行了部分解读,个人观点与意见,仅供参考与交流。

全文如下: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16】113号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超大城市综合体在各地不断涌现,并呈迅猛发展势头。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 太集春申解读:
    确定了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但对小于10万平米如何参照执行不够明确。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把关

(一)强化部门联合监管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就超大城市综合体立项、选址、审批等环节,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措施,充分考虑建筑防火、消防设施以及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综合因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初期合理确定超大城市综合体的布局、体量、功能,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道等基础设施。要根据本地城市综合体建设和发展实际,推动出台更加严格的地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有针对性地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设防等级。

  • 太集春申解读:
    此条是将超大规模的城市综合体的审批,在项目规划建设的前期提前介入与控制。

(二)严格消防审批规程

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严格专家评审范围,严禁超范围运用专家评审规避国家标准规定;对于适用专家评审的项目,评审意见中严禁采用管理类措施替代建筑防火技术要求。要依法加强对超大城市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批,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原有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要求。

  • 太集春申解读:
    本条对专家评审提出了要求与规定,避免过度利用专家评审方式,保证审批流程的严肃性。

(三)提高有顶步行街设防等级

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米,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米,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 太集春申解读: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3.6条,第2项,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本次113号文对此标准从严控制,避免商业规模的无限制扩大,确保室内步行街能够作为安全疏散区。
    2.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米,是新增要求。
    3.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这一条是要求将地下与地上采用水平防火分隔完全隔断,避免因地下商业影响地上步行街首层的安全等级,满足步行街首层的安全疏散与灭火救援要求。这一条将会严重限制了地下商业的采光以及与建筑首层的上下联系交通,对地下商业的品质影响巨大,对今后地下商业街的设计有深远的影响。另外,地下商业与上部建筑若采用中庭式的防火设计措施,则不受此条约束,但是前提是,中庭不能设置在步行街内。

(四)严格防火分隔措施。

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五)充分考虑灭火救援需求。

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在建筑外墙上仍需设置一定数量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二、严格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六)推动加强行业管理。

要与规划、建设、文化、旅游、商务、体育、交通等超大城市综合体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会商研判、联合检查、情况通报等机制,推动落实部门管理职责,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检查,推广标准化、规范化消防管理。推动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标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风险管控。

(七)督促落实特殊防范措施。

对经过专家评审并投入使用的超大城市综合体,要逐条梳理其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将其整理为检查要点,存档备查,并列入消防监督人员工作移交内容。对超大城市综合体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将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作为重点抽查内容,发现未按要求落实的,坚决严肃依法查处。

(八)督促落实重点管控措施。

超大城市综合体内各区域管理部门,必须与消防控制室建立畅通的信息联系,确保一旦发生火警,能够及时确认、处置和组织疏散。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应仅供人员通行,严禁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及堆放可燃物,灭火救援窗严禁被遮挡,标识应明显。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建筑内商场市场营业结束后,要积极采取降落防火卷帘等措施降低火灾风险。建筑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应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应将超大城市综合体纳入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强化对其消防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动态监测。

  • 太集春申解读:
    1.本条对餐饮业的燃料使用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从源头与措施上控制了餐饮厨房的火灾危险性。
    2.严格规定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只能作为交通与疏散功能,不得作为商业或游乐设施,堆放可燃物。

(九)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采取全面检查与局部检查、监督执法与技术服务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超大城市综合体的监督抽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法律文书督促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方案、资金以及整改期间的火灾防范措施。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十)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超大城市综合体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要分别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超大城市综合体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要牵头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每月至少召开1次消防工作例会,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每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超大城市综合体应依照有关规定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原则上应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超大城市综合体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定期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履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加强防火巡查检查。

超大城市综合体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每季度要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各岗位每天1次、各部门每周1次、各单位每月1次),每2小时组织开展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逐级报告,整改后应进行复查,巡查检查人员、复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同时,要充分利用建筑内部设置的视频监控系统,每2小时对建筑内进行1次视频巡查。超大城市综合体的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要作为防火巡查、检查的重点内容。

(十二)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维护。

超大城市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建筑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年度检测合格标识。设有自动排烟窗的建筑应每月对其联动开启功能进行全数测试。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各消防控制室应建立可靠、快捷的联系机制。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技术保障力量。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四、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十三)加强公众消防宣传。

超大城市综合体应在公共区域利用图文、音视频媒体等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重点提示该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醒目的图文提示标识。确认发生火灾后,建筑内电影院、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区域的电子屏幕、电视以及楼宇电视、广告屏幕的画面、音响,应能切换到火灾提示模式,引导人员快速疏散。

(十四)强化单位消防培训。

超大城市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参加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并登记备案。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重点学习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及火灾应急处置等内容。单位员工在入职、转岗等时间节点以及每半年必须参加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十五)建设微型消防站。

超大城市综合体应当提高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要求,设置满足需要的专(兼)职消防队员,配备战斗服、防毒防烟面具、灭火器具等装备器材,组织开展经常性实战训练,主动联系辖区消防中队开展业务强化训练。组织发动员工、安保人员作为兼职消防队员,分层、分区域设立最小灭火单元,建立应急通讯联络机制,确保任何位置发生火情,3分钟内有力量组织扑救。微型消防站应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消防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十六)制定预案并组织演练。

超大城市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制定整栋建筑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主动与辖区消防中队联系,每年至少开展1次联合消防演练。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针对营业和非营业时段分别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分区、分层细化优化疏散路线,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应急疏散引导员,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演练。

五、扎实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准备

(十七)加强熟悉演练。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超大城市综合体进行灭火救援风险评估,组织消防官兵开展调查摸底与熟悉演练,使官兵熟练掌握建筑结构、功能布局、防火分区、重点部位、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等,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要与单位员工共同形成战时灭火救援、人员疏散、设备保障和医疗后勤等工作小组,定期开展演练。总队、支队每年要组织所属部队与社会联动力量联合开展实地实装演练,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十八)开展实战训练。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要强化指挥员培训,建立完善指挥员能力考评体系,提高专业指挥水平。要针对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火灾特点,充分利用建筑和模拟训练设施开展实战化训练,提高官兵高温浓烟适应、精准侦察判断、快速救人灭火、有效设防堵截、破拆排烟散热、班组协同内攻、无线组网通信等能力。要加强灭火救援技战术研究,制定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火灾处置指挥规程,明确力量编成、内攻时机、固定设施应用、排烟散热、阵地设置、紧急避险等程序和要求。

(十九)强化战勤保障。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要加强大流量、大功率灭火、排烟、破拆、供水、高喷等特种消防车辆装备配备,加大高性能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以及单兵三维追踪定位系统、侦察与灭火机器人等先进技术装备研发配备,并根据实际需求加快推进大型工程机械配备,积极探索组建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提高攻坚打赢能力。

(二十)提升综合应急处置能力。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要建立完善与超大城市综合体、相关应急部门、技术专家和专业力量的联勤联动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确保战时调集及时、保障到位。一旦发生险情,要提高火警调派等级,加强第一出动,按作战编成一次性调足灭火救援力量,全勤指挥部要遂行作战,参战官兵要准备把握战机,科学施救,安全高效处置,切实做到“灭早、灭小、灭初期”。

公安部消防局

2016年4月25日

  • 太集春申认为:
    1.公安部消防局的113号文作为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严格控制时下商业规模过大造成的安全隐患,避免发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有着积极与重要的、及时的意义。但是,本指导意见作为部门规章,在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刚刚发布执行不久出台,对国家规范的政策性、权威性、技术性,以及执行的延续性方面,似乎不够严肃。
    2.另外,该指导意见对执行的时间与是否存在过渡期未给予明确,不够严谨。

附原文PDF下载:公消11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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